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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执410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刘峥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刘峥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410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海明。被执行人刘峥浩,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刘峥浩所有的浙A×××××汽车进行评估,后经淘宝网司法网拍平台拍卖,现拍卖已成交。买受人高亚萍(身份证号码:)以32.8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浙A×××××汽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高亚萍所有,被执行人刘峥浩名下浙A×××××汽车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高亚萍(身份证号码:)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高亚萍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浙A×××××汽车的查封,注销上述车辆的抵押登记。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戴卫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韦文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