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5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朱金山与李青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山,李青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5民初800号原告:朱金山,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石嘴山市。被告:李青山,男,回族,无固定职业,住石嘴山市。(该信息由原告提供)原告朱金山诉被告李青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朱金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朱金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金山负担。审判员 徐建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晓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