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11民初1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与平顶山市伟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平顶山市伟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1730号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振宇,总经理。被告:平顶山市伟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伟。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伟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浩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隋青芸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