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伍国庆与陈超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国庆,陈超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166号申请执行人伍国庆,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孝感市。被执行人陈超明,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伍国庆与被执行人陈超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实被执行人陈超明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伍国庆向本院申请并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鄂0902民特13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伍国庆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饶运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