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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更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伍先锋抢劫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伍先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50号罪犯伍先锋,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洞口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8日作出(2003)珠中法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伍先锋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2月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2年2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14年10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4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伍先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伍先锋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及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伍先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07分。该犯系累犯及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本次减刑考察期间因私藏违禁品,违反队列纪律等原因被扣考核分3.5分,该犯在监狱内月均消费约为283元,未缴纳罚金。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监狱内IC卡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伍先锋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累犯及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强奸、抢劫罪犯,有违反监规行为,有一定财产刑履行能力但未缴纳罚金,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伍先锋减刑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11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凡田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