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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3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永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03刑初99号公诉机关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永华,男,1996年8月16日出生于贵州省普定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贵州省普定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4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永华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昕、被告人李永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2月30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李永华在六枝特区平寨镇那平路二小门前公交站台处,用夹镊子将被害人张某衣服口袋内的一部金立牌S9型手机扒窃。破案后,手机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价值2350元(人民币,下同)。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永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夹镊子一把,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被害人张某的报案及陈述,被告人李永华的供述,六枝特区价格认证中心六价认字(2017)第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搜查及扣押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永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永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永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永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2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17年9月3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二、作案工具夹镊子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