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3民初2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与商丘恒大针织印染有限公司、秦允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商丘恒大针织印染有限公司,秦允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700号原告: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向阳路桂花苑。法定代表人:李慧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峰,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英,河南殷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恒大针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陈传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献坤,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允桐,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口登记住址:河南省商丘市,实际居住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国际小区。委托代理人:张一新,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原告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恒大针织印染有限公司、秦允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宋德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莉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