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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9民初5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刘洪亮与曾纪才解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亮,曾纪才,解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9民初5241号原告:刘洪亮,男,汉族,生于1978年3月2日,住乌鲁木齐市沙区九点阳光小区***号。被告:曾纪才,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8日,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明珠小区*****号。被告:解强,男,汉族,生于1978年11月20日,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稻香南路****号**栋***号。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受理原告刘洪亮与被告曾纪才、解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洪亮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洪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亮撤诉。本案已收受理费1008.94元(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退还504.47元,受理费收取504.47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564.47元由原告刘洪亮负担。审 判 长  胡景民人民陪审员  张吉萍人民陪审员  邵明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尚雪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