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7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胡杨柳与曾文、操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杨柳,曾文,操静,武汉市青山区蓝英房产经济信息服务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民初903号原告:胡杨柳,女,198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黄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武汉市德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曾文,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青山区。被告:操静,女,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青山区。第三人:武汉市青山区蓝英房产经济信息服务部,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110街坊116门2号。经营者:王焕芹。原告胡杨柳与被告曾文、操静、武汉市青山区蓝英房产经济信息服务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胡杨柳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杨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杨柳撤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64元,由原告胡杨柳负担。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小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