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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执恢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张某、张义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张义坤,张某,张义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恢23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张义坤,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张义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生效法律文书已强制执行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金民初字第147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明伟执行员  李金波执行员  袁留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 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