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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91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宜昌木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木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91民初464号原告:宜昌木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胜利四路54号8号楼。法定代表人:史华玲,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贤,男,汉族,1979年3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该公司员工。被告:黄璐,男,汉族,1980年5月2日出生,住宜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木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木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庭外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应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木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并已实际缴纳。审判员 王 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车黄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