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1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林美英与俞海兰、林吉范赠与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美英,俞海兰,林吉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1700号申请执行人林美英,女。被执行人俞海兰,女。被执行人林吉范,男。申请执行人林美英与被执行人俞海兰、林吉范之间赠与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延民初字第14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8日向二被执行人公告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俞海兰、林吉范待延吉天池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物权登记后协助申请执行人林美英办理位于延吉市所有权变更手续,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向本院申报财产。2017年5月22日,申请执行人林美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俞海兰、林吉范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1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红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