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11民初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史与唐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史,唐朝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1580号原告:孙史,女,1960年11月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振,男,1956年11月10日出生。被告:唐朝军,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原告孙史与被告唐朝军、门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孙史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史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若飞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