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执59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春芳、王关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芳,王关海,鲁霞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59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春芳,女,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王关海,男,汉族,1963年12月27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鲁霞美,女,1964年1月13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执行原告张春芳与被告王关海、鲁霞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29日轮候查封了王关海名下位于袍江越中新天地小区25幢五单元110室房产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因本院(2016)浙0602执异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院终止对该房产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关海名下位于袍江越中新天地小区25幢五单元110室房产(权证号F0××05)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绍市国用2013第23612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陈 滨代理审判员 姜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