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2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任丘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贾宏建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丘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贾宏建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2566号原告任丘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军,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宏建。原告任丘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贾宏建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任丘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丘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任丘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任丘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素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郝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