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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财保1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司新元、王岩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司新元,王岩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财保160号之一申请人:司新元,男,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申请人:王岩,男,住山东省东明县。系鲁R×××××号轿车驾驶员。申请人司新元与被申请人王岩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赔偿事宜已私下协商解决,现申请人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岩驾驶的鲁R×××××号轿车的扣押,解除对申请人提供36000元现金担保的冻结。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岩驾驶的鲁R×××××号轿车的扣押。解除对申请人提供36000元现金担保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