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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2执2988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刘新文、贵州省赫章长盛铸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文,贵州省赫章长盛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2执2988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刘新文,男,汉族,1987年9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被执行人贵州省赫章长盛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赫章县。法定代表人张善坚。申请执行人刘新文与被执行人贵州省赫章长盛铸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5)鼓民初字第871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刘新文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人民币40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371.0667元(以200万元为本金,自2012年2月24日起以每月2%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应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以200万元为本金,自2012年3月6日起以每月2%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应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承担诉讼费65774元及保全费5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6年10月2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出票人为冷水江市广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票据号1050005321658203、1050005321658202金额均为300万元的两份银行承兑汇票项下票据权利,并于2016年1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人贵州省赫章长盛铸造有限公司在赫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珠市信用社账号2831040301201100036618户内存款7710667.00元,但该账户当日余额仅为800606.62元。本院分别于2016年10月31日、11月1日采取强制措施,将上述承兑汇票经承兑付款后款项及有关账户内存款分别划拨至本院账户。本院通过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等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本院分别扣押了被执行人存放于案外人刘庆桃处的备用金共计467500元,并分别于2017年5月10日、11日将被执行人持有的出票人为玉环富可斯阀门有限公司票据号4020005120865744金额为1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经承兑后的款项100000元及出票人为永康市好运来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票据号3130005123405310金额为1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经承兑后的款项100000元划拨至本院账户。本院已将上述款项共计7468106.62元在扣缴诉讼费65774元、执行费40000元、保全费5000元后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有新的财产线索。因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鼓民初字第871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明烽执行员  林祖泰执行员  刘备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