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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督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严绍洪、余冬洪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严绍洪,余冬洪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闽0322民督5号申请人:严绍洪,女,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被申请人:余冬洪,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申请人严绍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严绍洪称,2003年4月28日,余冬洪以经营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其借款12000元,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月利率及还款期限。严绍洪提供由余冬洪出具的借条一份为证。要求被申请人余冬洪给付申请人严绍洪借款12000元及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http:?/??/?192.2.2.16:9889?/?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965408”t”_blank?)》第二百一十四条(?http:?/??/?192.2.2.16:9889?/?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965408?deid=607833”t”_blank?)、第二百一十六条(?http:?/??/?192.2.2.16:9889?/?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965408?deid=607835”t”_blank?)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余冬洪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严绍洪借款12000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17年5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申请费34元,由被申请人余冬洪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金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文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