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内蒙古云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牛牛营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云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牛牛营村民委员会,王海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644号原告:内蒙古云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左旗察素齐镇一中东。法定代表人:云升,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君俊,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腾格尔,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石羊桥西路4号。法定代表人:王燕霖,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植,内蒙古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牛牛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土左旗台阁牧镇牛牛营村。法定代表人:云忠忠,村主任。第三人:王海相。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强,内蒙古百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内蒙古云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牛牛营村民委员会、第三人王海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内蒙古云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云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云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712元,减半收取计6356元,由原告内蒙古云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负担。审 判 长 孙 钢审 判 员 丁 洁人民陪审员 梁彦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冬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