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3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周某;邓某甲抢劫罪2017刑初430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邓某甲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83刑初43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曾用名周佳龙,户籍地址四川省达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被告人邓某甲,户籍地址四川省达州市��川区。因本案于2017年1月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增未检刑诉[201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邓某甲犯抢劫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邓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5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邓某甲伙同同案人万某、“小豪”、“九子”(均另案处理),经商量策划抢劫后,由同案人“九子”以练车为由,将被害人邓某丙引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广深路东方名都桥下路段,随后被告人周某、邓某甲及同案人万某、“���豪”四人,带上口罩驾驶一辆摩托车赶至上述地点,持刀具、钢管等工具,共同抢走被害人邓某丙的一辆黑色女装雅马哈摩托车。庭审中,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涉案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邓某甲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处刑罚。被告人周某、邓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均承认控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5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邓某甲伙同同案人万某、“小豪”、“九子”(均另案处理),经商量策划后,蓄意进行抢劫。遂由同案人“九子”以练车为由,将被害人邓某丙引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广深路东方名都桥下路段,随后被告人周某、邓某甲及同案人万某、“小豪”等人,带上口罩驾驶摩托车赶至上述地点,并持刀具、钢管等工具威胁,共同抢走被害人邓某丙的1辆黑色女装雅马哈摩托车。抢后,被告人一伙逃离现场。同月中旬,被害人邓某丙通过中间人,以人民币1000元赎回被抢的摩托车。两被告人于2017年1月5日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控辩双方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2.勘测验号:2016-6747号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3.增价证函[2017]37号关于对二轮摩托车物品不予价格认定的复函;4.被告人周某、邓某甲的户籍材料;5.被害人邓某丙的���述及其辨认监控视频截图涉嫌抢劫其摩托车的犯罪嫌疑人、监控视频截图中其被抢走的摩托车;6.证人唐某的证言;7.被告人周某、邓某甲的供述及其相互辨认的笔录和照片,分别指认的作案现场照片、视频监控截图中的人有其两人和同案人万某、“小豪”,分别指认赃物摩托车的照片。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邓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威胁的手段,共同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邓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充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5日至2020年1月4日。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邓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5日至2020年1月4日。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赖肖云人民陪审员 赖葵花人民陪审员 刘晓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小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第五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