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06执1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卫忠与被执行人张慧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忠,张慧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06执1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卫忠,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慧全,男,汉族。张卫忠申请张慧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706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卫忠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2016)黑0706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维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