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29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384号原告张某,女,生于1966年4月16日,汉族,住旬邑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该社职工。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77年12月2日,汉族,住旬邑县某某小区六号楼三单元302室,旬邑县某某局干部。被告张某,女,生于1977年8月13日,汉族,住旬邑县某某小区六号楼三单元302室,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旬邑县人民法院(2014)旬邑民初字第008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某某、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某在旬邑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某某账户有存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在旬邑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某某账户内存款200000元。期限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马 军审判员 赵 剑审判员 师爱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库浩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