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3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苏仙分局与郴州市天和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管理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苏仙分局,郴州市天和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3执16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苏仙分局,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汉族,1976年9月5日出生,系湖南省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苏仙分局工作人员,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郴州市天和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负责人何某某。本院在执行(2017)湘1003执168号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苏仙分局与郴州市天和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管理处罚一案中,查明郴州市天和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自2016年4月后未再营业,其公司财产已被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苏仙分局依法查扣处理,本院在执行其在支付宝公司保证金92025.3元后(已执行到位),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1003执168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见太审判员 吴煜斌审判员 胡艳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1)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1)人民法院认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