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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利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利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执3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北洋工业园**号。法定代表人:李亚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立闯,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荣,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利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弥敦道***号雅兰中心*期*楼***室。法定代表人:谢翊,该公司董事长。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津高民一初字第00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津高民一初字第0027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徐宝升审 判 员  梁金胜代理审判员  刘为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