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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行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于都县梓山采砂场与江西省赣州市公路局于都县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都县梓山采砂场,江西省赣州市公路局于都县分局,曾洋海,曾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于行初字第58号原告于都县梓山采砂场。法定代表人陈和平。委托代理人黄金洲,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省赣州市公路局于都县分局。法定代表人江卫新,局长。委托代理人赖国栋,北京市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曾洋海。第三人曾新华。委托代理人王华,江西步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都县梓山采砂场诉被告江西省赣州市公路局于都县分局、第三人曾洋海、曾新华不履行法定职责暨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都县梓山采砂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都县梓山采砂场负担。审 判 长  卢红伟人民陪审员  曾庆婷人民陪审员  吴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