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03民催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烟台乾泓经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烟台乾泓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03民催4号申请人:烟台乾泓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召坤。住所地:烟台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刘晓明,该公司员工。申请人烟台乾泓经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申请人烟台乾泓经贸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228868473、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烟台乾泓经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烟台乾泓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易艳玲审 判 员 刘书强人民陪审员 王彦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汪思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