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5民初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青海华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鸿财、闫伟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马某某,闫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民初1205号原告:青海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德平,青海尊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俭,青海尊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回族,1984年某月某日出生。被告:闫某某,汉族,1980年某月某日出生。原告青海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某某、闫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青海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马某某、闫某某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某某、闫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34元,减半收取计2467元,由原告青海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