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02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鲍鼎峰与王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鼎峰,王丽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02民初441号原告鲍鼎峰,女,1976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被告王丽辉,女,197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鲍鼎峰诉被告王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鼎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4元,减半收取657元,由原告鲍鼎峰负担。审判员 许可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蕴瑾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