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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1财保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19赵丕明与李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丕明,李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1财保19号之一申请人:赵丕明,男,196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被申请人:李冉,女,1978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申请人赵丕明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冉价值人民币50000元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保全措施。现因申请人赵丕明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丕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冉名下苏C×××××号小型车辆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赵龙名下苏C×××××号小型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丹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