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2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行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2民催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昭亭中路190号。负责人阎松华,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程新林,该行员工。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行于2017年1月5日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刊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1020005225153341、票面金额1000000元整、出票人常州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年9月30日、收款人为常州嘉祥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营业室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行有权向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营业室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国元审判员 曹建平审判员 范凌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启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