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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11民初1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王军与陆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陆志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11民初1874号原告:王军,男,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越明,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志远,男,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本院在受理原告王军诉被告陆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查明,原、被告住所地均非本院辖区。原告提交的借条中载明“如借款人未还本付息引起起诉的,由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约定如有纠纷由本院管辖,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无效约定,故本院不宜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行使管辖权。据此,本案应按法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而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嘉兴市南湖区。因此,本案应由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林幸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奕飞?PAGE*MERGEFORMAT?2?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