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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40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刘允忠、牛恒菊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允忠,牛恒菊,王娟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4002号之一申请人:刘允忠,男,195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申请人:牛恒菊,女,195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丽,山东众成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娟,女,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申请人刘允忠、牛恒菊与被申请人王娟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允忠、牛恒菊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娟在(2014)临民一终字第1243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应得赔偿款中的7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泰安百益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刘允忠、牛恒菊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生效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娟在(2014)临民一终字第1243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应得赔偿款中的7万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西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