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2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哲与王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哲,王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3民初2736号原告:张哲,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王虎,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张哲与被告王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由于资金周转困难,于2017年1月23日借原告款15200元。此款经多次催要,一直未还。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为: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借原告款的事实;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由于资金周转困难,于2017年1月23日借原告款15200元。还款期限为2个月。此款逾期经多次催要,一直未还。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调解不能成立。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有借条为凭,被告理应偿还欠款。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四、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张哲款15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