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02执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郑高想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盗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高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02执1263号被执行人:郑高想,男,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郑高想盗窃罪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郑高想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缴纳罚金3000元及退出赃款9300元等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高想所有的银行存款1238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林锡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孝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