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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24民初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国文与被告李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文,李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4民初1284号原告:张国文,男。被告:李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文与被告李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文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国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张国文负担。审判员  邸俊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厚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