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24民初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国文与被告李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文,李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4民初1284号原告:张国文,男。被告:李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文与被告李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文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国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张国文负担。审判员 邸俊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厚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