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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民初4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付大葳与徐波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大葳,徐波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4434号原告:付大葳,男,汉族,1978年3月12日出生。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徐波,女,汉族,1975年4月20日出生。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原告付大葳诉被告徐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美均进行公开审理。经审查,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向原告开具《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在通知书中注明“你��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受理费20360元。逾期不交,本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收到通知书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裁定其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付大葳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美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美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