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民申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朱金辉、谭学军与杨宝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金辉,谭学军,杨宝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13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金辉,男,196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全胜,吉林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谭学军,男,197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全胜,吉林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宝成,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再审申请人朱金辉、谭学军因与被申请人杨宝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4民终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海英代理审判员 杨 敏代理审判员 周 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秀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