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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永峰、姚景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峰,姚景景,张永军,苟小叶,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650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峰,男,汉族。被执行人:姚景景,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永军,男,汉族。被执行人:苟小叶,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王永峰与被执行人姚景景、张永军、苟小叶、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终结沂南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1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孝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