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永峰、姚景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峰,姚景景,张永军,苟小叶,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650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峰,男,汉族。被执行人:姚景景,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永军,男,汉族。被执行人:苟小叶,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王永峰与被执行人姚景景、张永军、苟小叶、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终结沂南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1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孝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