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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5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程某与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5457号原告:程某,女,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薛晓超,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秀美,女,1957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系原告母亲。被告:唐某,男,198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叶何贵,山东鲁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受理的原告程某与被告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2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