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5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程某与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5457号原告:程某,女,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薛晓超,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秀美,女,1957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系原告母亲。被告:唐某,男,198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叶何贵,山东鲁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受理的原告程某与被告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2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