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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12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北京中联创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少博,北京中联创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12817号申请执行人:王少博,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被执行人:北京中联创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四平园9号楼B211室。法定代表人:张生义,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王少博与被执行人北京中联创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168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少博于2017年12月2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中联创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4762.6元、周休日加班工资13903.45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922.98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3、本院将被执行人北京中联创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生义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北京中联创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中联创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5、被执行人北京中联创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机动车两辆,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查封,但未找到上述车辆下落。6、被执行人北京中联创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没有房产登记信息。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北京中联创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涛审判员 张 巍审判员 林力军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