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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29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陈启兵与谢朝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启兵,谢朝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29民初486号原告:陈启兵,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城口县。被告:谢朝书,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重庆市城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启兵与被告谢朝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启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陈启兵负担。审判员  李玉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