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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执2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明杨、李忠伟与被执行人吴国荣、李强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杨,李忠伟,吴国荣,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2815号申请执行人:李明杨,女,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申请执行人:李忠伟,男,199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军人,住建平县。被执行人:吴国荣,女,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被执行人:李强,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明杨、李忠伟与被执行人吴国荣、李强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2016)辽1322民初44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正在冻结中,暂时无法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28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庞 然执行员  陈晓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凯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