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8执恢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立志与那毅峰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志,那毅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108执恢197号 申请执行人王立志,男,1963年7月22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被执行人那毅峰,男,1962年5月10日生,汉族,哈尔滨东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本院在执行(2017)黑0108执恢197号王立志与那毅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0087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给付义务25000元,现已执行完毕。执行费201元已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8民初5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