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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执3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双龙运输有限公司,北京燕山龙苑化工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邓国强,郑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1执389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4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马力。被执行人北京燕山双龙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迎风街11号。法定代表人邓国强。被执行人北京燕山龙苑化工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迎风街11号双益商务楼B座213室。法定代表人郑晓红。被执行人邓国强,男,1966年4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郑晓红,女,1972年12月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北京燕山双龙运输有限公司、北京燕山龙苑化工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邓国强、郑晓红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北京燕山双龙运输有限公司、北京燕山龙苑化工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邓国强、郑晓红暂无履行能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丰利审判员  刘伯军审判员  崔文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军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