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民终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黄世峰、曾华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世峰,曾华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民终3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世峰,男,1989年2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上犹县人,住广东省韶关市。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华军,男,1976年1月31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江西省泰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裕达,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世峰因与被上诉人曾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和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6民初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世峰经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世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伟杰审判员 龙 蓉审判员 李爱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