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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81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许如敏与谢永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如敏,谢永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81民初490号原告:许如敏,男,1966年6月23日生,壮族,农民,现住广西天等县。被告:谢永科,男,1976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原告许如敏诉被告谢永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许如敏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如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4元,减半收取687元,由原告许如敏负担。审判员  黄丽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