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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与任立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任立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3执5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朱浩然,行长。被执行人任立春,乾安县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任立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永民审 判 员  王清江助理审判员  孙得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