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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民初2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郁成与郭静、袁慧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成,郭静,袁慧珍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2476号原告:郁成,男,1959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海门市开发区。被告:郭静,男,1971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海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杰,海门市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慧珍,女,1972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海门市。原告郁成与被告郭静、袁慧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郁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郁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成撤诉。案件受理费4345,减半收取计2172.5元,由原告郁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刘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钟也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