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1执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喻某、徐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保96号申请人喻某,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申请人徐某,女,198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申请人喻某与被申请人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喻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我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7万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喻某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已准许并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赣0921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上述规定,须对被申请人徐某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翟因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茂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