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山东森力啤酒饮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李晓敏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森力啤酒饮料有限公司,李晓敏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989号申请人:山东森力啤酒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平原县。法定代表人:栗振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斌,山东忆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晓敏,住址:山西省大同市。申请人山东森力啤酒饮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李晓敏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2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山东森力啤酒饮料有限公司名下鲁N371**汽车一辆。二、冻结被申请人李晓敏名下的银行存款62000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芦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霍晓琳 百度搜索“”